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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杨科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杨科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456号申请执行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被执行人:杨科研,男,1985年11月5日生,31岁,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577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6784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28日起,以678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9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96元、执行费917元,合计71154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28日起,以678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9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之日止)和迟延履行利息(以6784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6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科研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1154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28日起,以678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9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之日止)和迟延履行利息(以6784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6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凡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