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执29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西九州典当有限公司、彭存良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九州典当有限公司,彭存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29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江西九州典当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郊区乡山下村4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300097823803E。法定代表人汪翔,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彭存良,男,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萍乡市。申请执行人江西九州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高峰的典当纠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彭存良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后,因彭存良违法财产报告制度,拒绝按规定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彭存良罚款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存良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邓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