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陈玉燕、陈玉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玉燕,陈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财保47号申请人陈玉燕,男,1965年9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住赣县。被申请人陈玉生,男,1977年8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住赣县区。申请人陈玉燕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玉生在赣州银行、农商银行等多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20982.82元。申请人陈玉燕已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赣县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14×××53)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玉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玉生在赣州银行、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0982.82元。二、冻结申请人陈玉燕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赣县支行的银行存款3万元(账号:14×××53)。案件申请费230元,由申请人陈玉燕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秋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