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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617号原告:叶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何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彦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