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617号原告:叶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何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彦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