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财保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吉明、蔡婷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冷水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周吉明,蔡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3财保103号之一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沿江西路21号。法定代表人吕绍华,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周吉明,男,1982年10月05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蔡婷婷,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系周吉明之妻。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吉明、蔡婷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周吉明、蔡婷婷的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潘长文审 判 员 刘 辉审 判 员 唐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伟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