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81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洪英与乐平市新金皇冠音乐会所、黄加军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英,乐平市新金皇冠音乐会所,黄加军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81民初2466号原告洪英,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乐平市,被告乐平市新金皇冠音乐会所。住所地:乐平市大寺上商业广场*栋***号。注册号:360281600258334经营者黄加军,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乐平市,被告黄加军,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乐平市,原告洪英诉被告乐平市新金皇冠音乐会所、黄加军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英、被告乐平市新金皇冠音乐会所经营者黄加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英诉称,2015年5月27日下午2时许,原告与几位朋友到被告开办的KTV三楼309包厢唱歌,6时许出包厢门,由于被告刚刚拖过地(没有放标识牌),原告在走到楼梯时因台阶湿滑,滑倒在地,当时原告左小腿受伤,经医院检查发现:原告腿部粉碎性骨折,住院费用19984元,住院时间为11天,护理费:101天×100元/天=10100元,误工费:191天×100元/天=19100元,营养费:71天×50元/天=3550元,伙食补助费:11天×50元/天=550元,交通费:10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伤残赔偿金24309元/年×2年=48618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子8年×15142元/年/2×10%=6056.8元、父母40年×7548元/年/5×10%=6038.4元,鉴定费12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25297.2元。原告受伤后,被告没有尽管理责任,也未支付原告医疗费,原告找到被告协商,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被告不予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5297.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新金皇冠音乐会所个体工商登记信息;2、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门诊记录、费用清单、DX诊断报告单,证实原告受伤治疗的情况;3、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4、照片一组,证实原告在被告场所受伤的情况;5、派出所证明一份,证实原告在被告处受伤后要求派出所调解的情况;6、村委会证明及户口簿复印件,证实原告被抚养人的身份情况;7、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证,证实原告居住在城区的事实;8、证据保全谈话笔录,证实原告在被告会所唱歌摔伤的情况;9、证人徐某,4、方某,4、吴某,4、程某,4在原审的证人证言。被告乐平市新金皇冠音乐会所辩称,原告未提供出一份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是在被告乐平市新金皇冠音乐会所摔倒的。原告主张在2015年5月27日下午在会所摔倒,但当天并未得到会所服务人员的报告有顾客摔倒,原告主张在本会所摔倒受伤,且摔得很重是被人抱下楼的,但原告当时并未当场与本会所交涉,且原告提交的四张照片并无受伤被扶、被抱、被背的照片。原告的伤情诊断中出现线性骨折与粉碎性骨折两种不同伤情的问题,被告认为线性骨折和粉碎性骨折是任何医生都不会混同的。原告在景德镇中院开庭时承认将自己的原始医疗发票到农医局报销了7000元,但并未举出在农医局报销的证据。综上,被告认为原告摔倒受伤与被告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支持其辩称,提供以下证据:1、乐平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复印件,证明原告是2015年5月28日入院的,是在入院前2小时摔伤的;2、KTV监控探头照片。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下午2时许,原告洪英与几位朋友到被告乐平市新金皇冠音乐会所309包厢唱歌,下午6时许离开。2015年5月27日下午7时许原告到乐平市中医院骨伤科接受治疗,乐平市中医院病例记录:主诉摔伤左小腿,肿痛,活动受限半小时;症状左小腿肿胀、压痛;建议患处拍片核查。2015年5月27日19时09分乐平市中医医院DX诊断报告结论:左侧胫骨中下段骨折,请治疗后随诊复查。2015年5月28日原告到乐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去医疗费20147.57元,出院诊断:左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2015年10月14日经乐平市华正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7000元。三期鉴定为:休息期限180天,营养期限60天,护理期限90天。原告花去鉴定费1800元。2015年6月24日乐平市礼林镇陈埠村委会出具证明:原告父亲洪天喜(1959年6月24日出生)及母亲占海香(1963年4月24日出生)共育有5个子女。2015年10月19日乐平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出具证明:2015年5月30日接到皇冠KTV工作人员报案称有人在KTV场所闹事,我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据闹事人吴建国反应其老婆2015年5月27日在皇冠KTV唱歌时摔倒伤了脚,我所民警告知双方到法院去打官司。证人徐某,4在原审中陈述:我与原告是朋友关系,我不记得是哪天去的被告乐平市新金皇冠音乐会所唱歌,唱歌当天没注意是否有人在拖地,我在楼下听见有人叫,杨红梅打电话告诉我原告摔伤了,原告当时是被朋友背下楼后坐杨红梅的电动车去的医院,没有告知被告黄加军,原告被KTV调取当时的监控录像,原告当时是被扶下来的,当时派出所的民警也看见了。原告洪英在庭审中陈述:受伤后是朋友抱下来的,用电瓶车带我去的医院。另查明,原告生育一子吴正南(2005年6月22日出生),原告购买并居住在乐平市××都小区××单元××室。原告洪英的损失核算如下:1、医疗费20147.57元;2、误工费120元/天×139天(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16680元;3、护理费100元/天×11天=1100元;4、营养费30元/天×11天=33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11天=440元;6、交通费100元;7、残疾赔偿金24309元/年×20年×10%=48618元;8、后期治疗费7000元;9、精神抚慰金3000元;10、被抚养人生活费15142元/年×8年÷2×10%=6056.80元(原告儿子吴正南,2005年6月22日出生,学生);11、鉴定费18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05272.37元。上述事实,有庭审材料、原、被告举证材料、鉴定意见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洪英主张在乐平市新金皇冠音乐会所消费过程当中摔伤,导致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被告给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洪英提供的2015年5月27日18时许29分被告乐平市新金皇冠音乐会所职工拖地的照片二张、2015年5月27日原告及朋友出包厢的照片两张,从前两张照片中能看到被告乐平市新金皇冠音乐会所工作人员在当天18时29分拖地了,拖地行为与原告主张其摔跤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另外两张照片能看到原告及朋友出包厢,具有原告主张在被告会所摔跤的可能性;乐平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2015年10月19日的情况说明虽无法证明原告受伤的情况及过程,但能证实原告摔伤后其丈夫到被告处主张权利及发生纠纷的事实;关于证人证言的认定,证人徐某,4、方某,4均系原告朋友,事发时与原告一同在被告乐平市新金皇冠音乐会所唱歌,证言中虽承认并没有亲眼看见原告摔伤的过程,但其对原告在被告会所摔伤的事实陈述具有一定的可信度;证人程某,4、吴某,4事发时均不在场,并不知晓当时事发的经过,只是事后听原告及其丈夫说在乐平市新金皇冠音乐会所摔伤。针对四位证人的证言内容及证明目的,本院认为,四位证人的证言虽没有一份证言能直接证明原告在被告乐平市新金皇冠音乐会所处摔伤的事实,证人对细节的描述虽有偏差,但对原告在被告会所摔伤的陈述是一致的,且结合事发当时被告会所存在清洁地面拖地,导致地面湿滑的实际情况,原告在被告会所因地面湿滑导致摔伤具有令人信服的极大可能性。四份证言与原告举证的其他证据之间能形成基本完整的证据链,以上证据能证明原告在被告乐平市新金皇冠音乐会所摔伤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币被告主张的原告未在其会所摔伤的可能性要大,应当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存在。综上所述,被告会所作为娱乐服务场所,具有安全防范的必要注意义务,但由于自身的疏忽大意,因工作人员拖地导致地面湿滑具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摔伤的后果,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在明知地面湿滑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自身应注意安全,谨慎慢行,避免造成意外损伤,但因自身的疏忽大意导致摔伤,其本人具有重大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诺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乐平市新金皇冠音乐会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洪英受伤引起的各项损失105272.37元的20%为21054.47元。二、驳回原告洪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列款项到期后,如被告不自觉履行,原告可在本判决履行期第二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896元,由原告洪英承担2316元,被告乐平市新金皇冠音乐会所承担5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海华代审判员 汪秋红代审判员 彭梦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钱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