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林成在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成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313号罪犯林成在,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北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成在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林成在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桂刑三复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30日入监。2015年1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20日至2033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认为,罪犯林成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林成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林成在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成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5月起至2017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175.6分,评为2014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获得2016年度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记录、罪犯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成在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成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3年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英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