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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3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振春与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春,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236号原告:李振春,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驻广饶县大王镇延集村。法定代表人:李彩梅。原告李振春与被告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在诉讼期间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振春负担。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卫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