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皓东与马玉虎、马玉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皓东,马玉虎,马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财保22号申请人:杨皓东,男,回族,生于1982年10月20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朝阳小区8-4-501室。委托代理人:哈宇龙,男,回族,1981年7月1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西城路02号,系申请人杨皓东表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马玉虎,男,回族,生于1985年3月29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中河乡油坊村三队228号。被申请人:马玉国,男,回族,现年35岁,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中河乡油坊村三队228号。申请人杨皓东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玉虎驾驶的马玉国名下车牌号为宁DR59**号小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将肇事车辆转移或变卖,申请人杨皓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玉虎驾驶的车牌号为宁DR59**号的涉案肇事小客车的车辆户籍(该车登记在被申请人马玉国名下)。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8月11起至2018年8月10日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金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春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