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5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余壮丽和甘肃省医医盛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壮丽,甘肃省医医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5226号原告余壮丽。被告:甘肃省医医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海燕,系院副院长。原告余壮丽诉被告甘肃省医医盛商贸有限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余壮丽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壮丽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壮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壮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璞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