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执8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金全、刘顺林与云南绿源建筑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全,刘顺林,云南绿源建筑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899号之一申请人张金全,男,生于1966年1月28日,汉族,个体户,福建省惠安县人,现住福建省惠安县。申请人刘顺林,男,生于1963年4月10日,汉族,个体户,湖南省祁东县人,现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云南绿源建筑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里小区*组团*幢*单元***号。法定代表人:虞永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金全、刘顺林与被执行人云南绿源建筑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金全、刘顺林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6)云08民终7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云南绿源建筑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金全、刘顺林工程保证金2700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从张金全、刘顺林到法院起诉时的2016年1月6日起计算2700000.00元资金占用费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由被执行人云南绿源建筑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8400.00元、公告费550.00元及执行费29690.00元。但被执行人云南绿源建筑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云南绿源建筑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昆明市官渡支行营业部账号为13×××22的存款12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