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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惠立帅、阮金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惠立帅,阮金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987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被告:惠立帅,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被告:阮金玲,女,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立帅、被告阮金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立案。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20.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45.00元,合计2,765.00元,由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 峰审判员 陈炳杰审判员 毛德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