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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4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4644李学辉与陈绵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辉,陈绵胜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4644号原告:李学辉,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同富,睢宁县芸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绵胜,男,196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辉与被告陈绵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仝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