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辖终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与深圳诠晶创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深圳诠晶创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2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舫阳西路36-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9805586XD。法定代表人:黄天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诠晶创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田路深圳国际文化大厦1006、1007、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1981XM。法定代表人:刘修仁,总经理。上诉人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诠晶创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17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订购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卖方(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该约定清楚明确,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