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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白春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86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赵乌兰,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蒙古族,教师,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科尔沁镇兴科家园一期28号楼4单元3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逸玫,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白春英,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本院受理的解除保全申请人赵乌兰诉被申请人白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内2221民初386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白春英名下的内蒙古科右前旗科尔沁镇美之赢小区21号楼2单元201室房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64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赵乌兰已对被申请人白春英撤回起诉,属于应解除保全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白春英名下的内蒙古科右前旗科尔沁镇美之赢小区21号楼2单元201室房产的查封(保全金额为64800元)。案件申请费668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赵乌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亚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