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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6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龙与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龙,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60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龙,男,1976年8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综合保税区三区内。法定代表人:李金星,董事长。上诉人陈龙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75元,减半收取1587.5元,由陈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 磊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叶康喜书 记 员  罗娇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