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终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波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569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波,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9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5年12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监视居住。2017年5月24日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波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渝0113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责令被告人李波退赔被害单位重庆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损失1250元。原审被告人李波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李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波撤回上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3刑初3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蒋学武审判员 卢俊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傅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