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郭鹏飞与重庆市酒民郎木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鹏飞,重庆市酒民郎木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739号申请执行人:郭鹏飞,男,出生于1986年11月25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重庆市酒民郎木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通惠食品工业园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郭鹏飞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酒民郎木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现被执行人重庆市酒民郎木瓜有限公司的财产已另案正在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73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