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0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10111号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三区8号楼。法定代表人:赵一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禹彤,女,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邓力,女,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意通公司)与被告邓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远意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禹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远意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邓力给付供暖费5499.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邓力承担。被告邓力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认为,邓力系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保利茉莉公馆8号楼2单元901室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61.11平方米。华远意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供暖服务。根据政府指导价,该小区燃气供暖收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供暖季每平方米30元。邓力尚未交纳2013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三个供暖季的供暖费共计5499.9元。华远意通公司要求邓力给付供暖费5499.9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邓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暖费共计5499.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邓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邓 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聂文康-2--1--2--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