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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芦志英、陈丽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芦志英,陈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608号申请人芦志英,女,汉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芦百玉,男,汉族,1949年6月1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系申请人之父。被申请人陈丽娟,女,汉族,1987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申请人芦志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672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芦志英、张俊杰以其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天赋路26号30号楼1单元3层6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7010xxxx4;07020xxxx2)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在申请人的担保范围内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芦志英、张俊杰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天赋路26号30号楼1单元3层6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7010xxxx4;07020xxxx2)。二、冻结被申请人陈丽娟银行存款6672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