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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兴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刑初195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兴福,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城县。2009年9月因收购赃物被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收容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5月14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兴福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兴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8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徐兴福窜至商城县城关镇华兴酒店对面的路边,将李某2停放的一辆玫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低价卖给他人。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40元。二、2017年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徐兴福窜至商城县人民医院门诊楼西侧车棚内,将医院职工高某停放的一辆枣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低价卖给他人。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5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另查明:徐兴福于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5月14日被临时寄押在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徐兴福将所盗的两辆电动车卖给他人,违法所得共计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兴福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物证:被盗电动车实物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案发证明和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寄押证、行政处罚文书、辩认现场及被盗车辆照片;证人李某1、黄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2、高某的陈述;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兴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6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兴福有违法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追回,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兴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徐兴福违法所得7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之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