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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芳、颜明清与被告刘继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芳,颜明清,刘继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55号原告李建芳,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新化县。委托代理人贺逢六,男,汉族,系李建芳的堂兄。原告颜明清,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委托代理人刘红梅,女,汉族,系原告颜明清的表妹。被告刘继勇,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委托代理人刘继中,男,汉族,系刘继勇的哥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芳、颜明清与被告刘继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建芳、颜明清于2017年8月11日以本案事实未弄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芳、颜明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芳、颜明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建芳、颜明清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斌人民陪审员  姜菊桃人民陪审员  罗蕴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凌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