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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017)148号杨佑昌申请执行杨光裕、杨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佑昌,杨光裕,杨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杨佑昌,男,1969年2月7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杨光裕,男,1950年4月22日生,白族,退休职工,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杨菊,女,1954年8月9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云南省洱源县人。委托代理人杨光裕,男,1950年4月22日生,白族,退休职工,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杨佑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光裕、杨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2016)云2930民初5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议定:一、被告杨光裕、杨菊欠原告杨佑昌人民币60000元,限被告杨光裕、杨菊自2016年12月起,每月20日前偿还原告杨佑昌人民币4000元,直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杨光裕、杨菊未偿还任一期欠款,则原告杨佑昌有权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因被告杨光裕、杨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佑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光裕、杨菊偿还尾欠款人民币44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于五日内履行完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光裕分二次交纳了履行款8000元。对余欠款36000元双方自愿、自行达成:被执行人杨光裕从2017年8月份起按月偿还4000元,至2018年4月份还清的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执1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李炬海审判员 张全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文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