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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腾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腾,吕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025号申请执行人刘腾,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吕春生,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申请执行人刘腾与被执行人吕春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550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腾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吕春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0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有昌审 判 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