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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国与谭克柏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谭克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415号申请执行人杨国,男,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谭克柏,男,1968年2月2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自由大路风铃园南门门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国与被执行人谭克柏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1日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铁丽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