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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执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吴兰妹,吴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18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南路11-27(单)号,组织机构代码:954243388。主要负责人祁一飞。被执行人吴兰妹,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吴美华,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05民初24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兰妹、吴美华在(2017)浙0205执181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兰妹、吴美华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质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董继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