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执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何平、廖敏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何平,廖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8执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何平,男,1966年11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被执行人廖敏兰,女,1977年4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8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廖敏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五云支行的xxx和×××帐户上的存款分别为1090元和34187元,合计人民币35227元正。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