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民初3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崔跃与南阳大统集团金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跃,南阳大统集团金玛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3493号原告崔跃,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南阳大统集团金玛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荣华,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南阳市工业路(亚细亚商厦一楼)。委托代理人梅建国,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崔跃诉被告南阳大统集团金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跃于2017年8月11日以本人案由改变需重新立案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元,由原告崔跃承担。审判长 刘琳瑜审判员 李明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