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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飞、杜培敏等与加豪房地产开发(湖北)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杜培敏,加豪房地产开发(湖北)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359号原告:王飞,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杜培敏,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加豪房地产开发(湖北)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荆州街慧安巷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杜培敏与被告加豪房地产开发(湖北)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杜培敏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飞、杜培敏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杜培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飞、杜培敏负担。审判员  王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