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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行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马春英行政其他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2行初562号起诉人马春英,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收到起诉人马春英的起诉状,请求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虹口区政府”)作出的虹府复字[2017]第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虹口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系对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区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对于该诉讼所涉及的相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春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人民陪审员  XX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受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