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建海与杜发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海,杜发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923号原告李建海,男,汉族,1963年10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杜发宪,男,汉族,1974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海诉被告杜发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无法提供明确的被告联系方式和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法院告知合理期限内原告仍未提供,经本院查证亦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 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崔小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