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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郭金保与宁都县黄石镇石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保,宁都县黄石镇石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0民初1514号原告:郭金保,男,1951年7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亮,赣州市黄金区金正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都县黄石镇石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头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郭正生,系石头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华,宁都县黄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原告郭金保与被告石头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亮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967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黄石至中村公路挡土墙砌石承包合同书”,被告将该公路的挡土墙砌石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2008年10月10日,经被告验收,被告总共应付原告工程款379782.44元。多年来,被告总共支付了原告183002.44元,尚欠工程款196780元至今未支付,遂成讼。被告辩称:该挡土墙砌石工程的承包人不止原告一个人,另外还有郭家有和郭柏生合伙承包。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203000元,至今只欠原告176782.44元。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8日,原、被告自愿签订了一份“黄石至中村公路挡土墙砌石承包合同书”,被告将黄石至中村公路挡土墙的砌石工程发包给被告郭金保等3人承建。同年10月10日,经原、被告双方验收,被告总计应付原告的工程款为379782.44元。多年以来,被告总共已支付原告工程款203000元,尚欠176782.44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承包合同书1份、验收单复印件1张,被告提供的借条复印件1张、领条复印件13张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黄石至中村公路的挡土墙砌石工程款176782.44元,有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书、验收单及领条等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依法应当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宁都县黄石镇石头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郭金保的工程款176782.44元;二、驳回原告郭金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被告宁都县黄石镇石头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兆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