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岳凡与赵厚厚、巩留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凡,赵厚厚,巩留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472号原告:岳凡,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奎,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婞,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被告:赵厚厚,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巩留命,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凡与被告赵厚厚、巩留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凡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巩留命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凡撤回对被告巩留命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晓燕人民陪审员 王凤林人民陪审员 杨焕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