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5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岳凡与赵厚厚、巩留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凡,赵厚厚,巩留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472号原告:岳凡,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奎,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婞,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被告:赵厚厚,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巩留命,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凡与被告赵厚厚、巩留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凡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巩留命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凡撤回对被告巩留命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晓燕人民陪审员  王凤林人民陪审员  杨焕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