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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群与张坤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群,张坤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2070号原告赵群,女,生于1978年7月24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被告张坤亮,男,生于1971年12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本院在审理赵群诉张坤亮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群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群负担。审判员 纪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铭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