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终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天忠、恩施州咸丰县蒋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天忠,恩施州咸丰县蒋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17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天忠,男,生于1965年2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双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州咸丰县蒋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丰县甲马池镇青岗坝村。法定代表人:蒋勇,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朱天忠与被上诉人恩施州咸丰县蒋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丰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6民初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天忠虽然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但其未在上诉期内或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天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宋祖军审判员 谭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