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宁波杭州湾新区思洋贸易有限公司、吕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杭州湾新区思洋贸易有限公司,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53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思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商贸街4号楼2-2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582838403法定代表人:陆立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吕明,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德清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1660号宁波杭州湾新区思洋贸易有限公司诉吕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明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思洋贸易有限公司7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562元,执行费9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