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2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建华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02刑初165号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华,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家住: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2016年7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德宏州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7月31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华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张建华驾驶车辆,购买并使用篡改过入口信息的高速公路通行卡,分七次共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17400元。另查明,2016年7月30日16时许,张建华前往德宏州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补交了其所偷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17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口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云MX逃费行为情况统计表、云MX逃费轨迹详情表、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建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也已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建华犯诈骗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建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4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岩健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