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91执异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河北盛唐园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宏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盛唐园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宏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燕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91执异95号案外人:刘海波,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申请人:河北盛唐园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道136号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20638564。法定代表人:李树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石家庄宏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汇宁街6号综合办公楼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8570945-X。法定代表人:张燕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燕南,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本院在执行河北盛唐园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宏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燕南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刘海波对本院查封被申请人石家庄宏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石家庄市鹿泉区晟地丽江小区3号楼2单元502房产(实际4层)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在本院依法审查期间,异议人刘海波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刘海波所提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刘海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王会图审判员 赵小元审判员 魏 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