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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7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郑洪与壶关县北皇村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壶关县集店乡北皇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7民初456号原告:郑洪,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壶关县集店乡集店村人,现住长治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有胜,男,194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长治市橡胶厂退休工人,山西省壶关县集店乡集店村人,现住本村,系郑洪的父亲。授权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壶关县集店乡北皇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关国恩,北皇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帅,山西黎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为一般代理。原告郑洪与被告壶关县北皇村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郑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洪以原、被告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郑洪负担。审 判 长  李志良审 判 员  李冬青人民陪审员  李海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安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