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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欣瑞、李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欣瑞,李某,王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611号申请执行人:王欣瑞,女,199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马某。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鲁1423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423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