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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彭超德与田启春、赵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超德,田启春,赵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339-1号原告:彭超德,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宣义山,广德县邱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启春,女,1976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赵宗华,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超德诉被告田启春、赵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史承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劳 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