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2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彭超德与田启春、赵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超德,田启春,赵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339-1号原告:彭超德,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宣义山,广德县邱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启春,女,1976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赵宗华,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超德诉被告田启春、赵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史承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劳 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