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杰升与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升,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民初884号原告:刘杰升,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开发区。被告: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振兴西路北侧**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委,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之飞,男,汉族,1979年11月26日出生,住乐陵市。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升诉被告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杰升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杰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