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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恢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苟继康与曾贤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继康,曾贤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399号申请人:苟继康,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曾贤楷,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执行(2013)合江民初字第190号苟继康与曾贤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约定被执行人曾贤楷欠申请人赔偿款计60544.38元,于2017年8月11日付10000元(当天),于2017年9月1日每年付1万元,直至案款付清止。依照《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合江人民法院(2013)合江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被执行人曾贤楷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苟继康可在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享有恢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启海审判员  陈禹良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