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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5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雄与薛耀天买卖合同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雄,薛耀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5执292号申请执行人王雄,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巴音镇。被执行人薛耀天,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巴音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825民初3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薛耀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耀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薛耀天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薛耀天有车辆登记信息车牌号为蒙LYT8**起亚汽车一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薛耀天有车辆登记信息车牌号为蒙LYT8**起亚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10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黄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振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