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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申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与陈翠红、於心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12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街中段菱北办事处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3303945-5。负责人:段金勇,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存山,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翠红,女,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系受害人於援朝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於心忆,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系受害人於援朝之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叙建,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汪小莉,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系王叙建之妻,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安庆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翠红、於心忆、王叙建、汪小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8民终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太平洋财保安庆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叙建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该机动车车主系王叙建之妻汪小莉,并由王叙建在太平洋财保安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为汪小莉,保险单及机动车保险客户告知书上汪小莉的签名系王叙建代签。原审据此认定太平洋财保安庆中心支公司未对被保险人汪小莉就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判令该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太平洋财保安庆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王旭染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