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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范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241号原告:范某。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00元。审判员  代明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