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范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241号原告:范某。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00元。审判员 代明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