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新五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顺天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五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顺天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808号原告:重庆新五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花园村嘉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7729764X6。法定代表人:张椿静,该公司经理。被告:重庆顺天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金龙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新五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顺天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五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五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五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顺天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81.36元,减半收取2940.68元,由原告重庆新五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道兵人民陪审员 卓玉川人民陪审员 张丘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晓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