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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夏俊秀、尚凡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俊秀,尚凡峰,陈晓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俊秀,女,汉族,住河口区。被执行人:尚凡峰,男性,汉族,住河口区;被执行人:陈晓岚,女,汉族,住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夏俊秀与尚凡峰、陈晓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鲁0503民初853号民事调解,主要内容为:被告尚凡峰、陈晓岚于2016年9月30日给付原告50000元,余款10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案件受理1650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借款100000元及诉讼费165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支付宝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尚凡峰、陈晓岚所有的位于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399号河安小区冬瑞园25幢-12(房产证号:东房权证河口区字第××号;第121944号)住宅一套,在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另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尚凡峰所有鲁E×××××号雪佛兰汽车一辆,该车因被执行人拖欠汽车销售商的购车款而被拖回,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决定,依法将被执行人尚凡峰、陈晓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实现。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03民初85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来强审判员  张红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