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5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爱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爱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322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8809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庐山东路****号*楼。被告:郭爱军,男,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爱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爱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青青书 记 员 冯子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