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彭公理、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公理,王学军,朱彦查,刘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彭公理,男,汉族,1962年8月生,住沧州市肃宁县。被执行人王学军,男,汉族,1980年2月生,住沧州市肃宁县。被执行人朱彦查,女,汉族,1982年6月生,住沧州市肃宁县。被执行人刘顺才,男,汉族,1958年10月生,住沧州市肃宁县。彭公理与王学军、朱彦查、刘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沧仲裁肃字第000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冀09执145号。因双方当事人均住在肃宁县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沧仲裁肃字第0001号裁决书,指定肃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业鹏审判员 杨敬浩审判员 缴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